“女蛙王”的新愿望******
新华社石家庄1月10日电(记者杨帆)早上五点半,丁继萍就在泳池边了。
打开计时器,戴上老花镜,摊开训练日志本,逐个布置队员的训练内容。随着一声响亮的“预备、走”,队员们先后跃入池中,开始7000米距离的水上训练。
1月7日,丁继萍早起在泳池开始工作。
场边一举一动都带着劲头的丁继萍,今年62岁。年轻时她做过游泳运动员,8年职业生涯中屡获佳绩,被誉为“河北蛙王”。退役后,丁继萍来到教练员岗位上,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运动员。
“女蛙王”走上游泳道路很偶然。14岁时,一次丁继萍在省游泳馆玩耍被业余游泳培训班的教练相中,才开始系统参与游泳训练。起步晚,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经年累月也培养了她能吃苦、能突破的劲头。
1980年9月,丁继萍在上海参加全国游泳锦标赛。
2016年,河北省体育局大胆试水改革,河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中心联合衡水泰华锦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创建河北泰华锦业游泳队,同年成立了基地设在衡水市市郊的河北泰华锦业游泳俱乐部(以下称泰华俱乐部),以期在泳池内实现突破。
1月7日,泰华俱乐部游泳馆内景。
正是那一年,已到退休年纪的丁继萍,开启了人生的另一个偶然,她决定随河北省游泳队来到俱乐部,一把年纪成了开拓者。丁继萍说:“我们一家人常年两地分居,都盼着我退休回家休息。但我觉得还能干,能在教练岗位上有更高突破。”
河北省体育局游跳中心负责人介绍,丁继萍作为优秀专业教练,带过各年龄段的孩子,技术扎实、经验丰富,最终确定她作为俱乐部二线队主教练。
记者采访了解到,泰华俱乐部二线队队员年龄集中在9-12岁,这个阶段青少年身心发育尚不充分,不仅需要教练员在场上科学指导,还需要场下悉心照顾。
丁继萍说:“孩子们常年跟着我,比跟父母的时间还长,我们建了个微信群叫‘丁奶奶的大家庭’,每天督促他们学习生活,他们有什么小秘密也会和我说。”
1月8日,丁继萍在泳池边辅导队员。
18岁的队员周存鑫跟着丁继萍训练已有一年时间,在此期间达到了国家一级运动员水平。但刚来队里时,周存鑫曾因完不成训练任务而懈怠退缩。
“丁教练发现后单独找我谈话,拿她当年训练的故事激励我,告诉我‘咬牙坚持是运动员的一个宝贵品质’。”那次谈话后,周存鑫努力训练,成绩突飞猛进。
正是在丁继萍等一批老中青教练携手努力之下,俱乐部迎来突破:队员李冰洁、张一璠在东京奥运会女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项目上夺冠并打破世界纪录;第15届短池游泳世锦赛上,李冰洁在女子800米、400米自由泳项目夺金。
2021年7月29日,东京奥运会游泳项目女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中国队打破世界纪录并夺冠,中国队选手杨浚瑄、汤慕涵、张雨霏、李冰洁(从左到右)在颁奖仪式后合影。新华社记者夏一方摄。
泰华俱乐部总经理康靖介绍:“竞赛层面之外,近几年俱乐部深入贯彻体教融合政策,引入衡水当地优质文化教育资源,孩子们的学习教育得到有力保障。丁继萍的多名队员以成绩优异考入大学,她获得了广大家长的肯定。”
随着寒假和春节即将到来,最近有很多省区市游泳队前来泰华俱乐部训练,丁继萍说自己“已经顾不上惦记过春节了”。“新年有个新愿望——能精力充沛工作。现在孩子们成长进步的路子更宽,我想培养更多苗子,帮他们在泳池内外有所成就。”她说。
图片:除标注外均为受访单位提供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