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70年丨从“海棠院”出发,他走在最前面******
“从47个开始”
1952年9月14日,44岁的廖承志走出家门,向东行二三百米,走进了“海棠院”。
▲《中新社人文地图》,章新新绘“海棠院”是以种植海棠树而闻名的老四合院,坐落在北京东城区北新桥三条(以前叫“王大人胡同”)东头北侧的中侨委大院里,是清朝理郡王府的旧宅,距廖公家很近。他家小院东墙,开了一个小门,便于他到中侨委大院上下班。
当年,《乾隆京城全图》中,曾描绘过“海棠院”,它是康熙长孙住过17年的故居。近晚,日军占领北平,小院曾沦为伪满洲国使馆。1949年之后,原是中侨委的办公场所,后来成为筹备中国新闻社办公的地方。侨领庄希泉曾居于此。上世纪80年代,还曾是国务院港澳办的办公地。
1952年,夏末秋初。这一天,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来到“海棠院”,出席建立中国新闻社筹备会议,做动员讲话。当时,参加中国新闻社筹备工作的,共有47人,因此这篇讲话就被命名为:“从47个开始”。他说:“现在,你们有47个人,这在开头已经不算太少了。新华社起家的时候,才5个人嘛!”
打破关门主义
怎么样办好中国新闻社是筹建中国新闻社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廖公在讲话中向中国新闻社的同事发出了“打破关门主义,反对教条主义”的号召。
▲廖承志历史资料图片,中新社发廖公特别强调,报道要“群众化一些”,要做到这一点就得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要使报纸能够办下去,但是现在有的人只求痛快,不顾政治后果,这是不对的。应该做到既能坚持立场,又能使报纸生存下去,否则是没有好处的。
第二,有些朋友很天真,不懂得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不知道根据具体情况照搬国内的一套,是常常要犯错误的。
“应使华侨对中国新闻社有好感”,他说,“中国新闻社首先要解决消息的形式问题”,“要如何使华侨看了不会感到它一点生气也没有。要做的有分量,就应掌握华侨的特点,了解其困难,报道要有特色。”
筹建中国新闻社过程中,时近新中国成立三周年,中国新闻社组织了一批试播稿件,报送廖公审批。有一次,在一篇800字的综合报道稿件上,廖公批了6个字:“太长!太长!太长!”连用了三个惊叹号。
廖公在筹建中国新闻社初始,就为建构中新风格确立了基本路向:打破关门主义,反对教条主义,报道要“群众化”,为广大海外侨胞生存发展服务,为广大华侨报纸生存发展服务。
反对“文抄公”
从“海棠院”出来,西行不过一二百米,就到了原来中侨委的小礼堂。“文革”之前,中国新闻社的重要会议多曾在此举行。
1965年3月12日,廖公在这里接见中国新闻社分社会议代表并发表讲话。讲话主旨,非常鲜明,就是反对“文抄公”。
廖公特别强调,“中国新闻社是要把富有高度政治性的新闻,消化成为华侨中间、落后读者能吸收的东西。这就需要马列主义水平更高一些。‘文抄公’不是马列主义。正是这样,我说,中新社编辑部的立场观点、思想方法,应当有高度的马列主义,而形式是爱国主义”。“我们天天发出的消息,是不是上政治课?上政治课是对的,但不是教条主义的政治课。不是没有血肉的、无的放矢、‘文抄公’和教条主义的政治课。”
他说,“报道不要啰嗦、过长,要简短有力”,“中新社的报道,要根据马列主义的解说,把事实编排起来,要以思想理论的指导去摆事实,用事实讲道理,用事实讲话。中新社更要注重摆事实,以事实教育、团结华侨。”
对有些事情,廖公不主张对外公开报道。他一口气举了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反对封建迷信,如说‘大中华’(香烟包装盒)上两个华表是‘封建’;‘红双喜’(香烟包装盒)也要改,这是胡闹,不能报道”;
第二个例子,“宣传增产节约,不要去报道‘不买猪肉就是爱国’”;
第三个例子,在讲话现场,有同志问,对贫下中农的作用如何报道?廖公当即说,“中新社在一个时期,综合报道一下就可以了”,“如‘李双双’,在国内受欢迎,国外看不懂。”
廖公一再强调,“要提高通讯社的威望,切忌‘文抄公’。”他讲的“文抄公”,不仅仅指报道风格,也是说办好中国新闻社,要始终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在当时,廖公的讲话振聋发聩,发人深省。
“听高调的人总是少数”
从原来中侨委小礼堂往北走,不远就到了中国新闻社旧办公楼。在旧办公楼的一楼,有一间面积不大的放映厅,可以坐四五十人。“文革”之后,中国新闻社复办,最初在小礼堂办公,上世纪80年代才搬到旧办公楼,小放映厅也成为中国新闻社举行内部会议的首选场地。
1981年2月26日,廖公在这里参加中国新闻社分社、记者站会议,发表即席讲话。讲话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新闻社的工作要“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他说,要“最大限度地加以灵活应用,面对国外,主要面对海外华侨,还有中国血统已加入当地国籍的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它的工作对象还可以扩大到和这四种人有密切联系的外国朋友。”
他特别强调,“你们中国新闻社应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是讲面对着复杂的群众,你说它是中间的也可以,说它是中间落后的也可以,甚至是完全落后的也可以,但是我们必须争取他们。”
他反复叮嘱,“不要忘了一般群众,不太了解我们情况的人,你对他们唱高调,变成对牛弹琴了。所以还要看对象。注意针对性,才能够定合适的调子。要不然,情况不同,对象不同,你弹出来的声音还是一个样子,那就不太对头了。就外面的读者、群众来讲,还是两头小、中间大,这是一个规律。听高调的人总是少数。”
不穿“干部服” 要说“家常话”
这次讲话的背景是,当时中国新闻社刚刚恢复建制不久,业务发展日新月异,中国新闻社的同志都希望廖公出来讲话,把中国新闻社确定为“国家通讯社”。
廖公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新社是什么性质的通讯社”。他说,“中新社就是一个国家通讯社”,“不能认为中新社是同仁通讯社,也不能认为中新社仅仅对华侨宣传,就说它是一个杂牌通讯社”。
同时,他一再说,中国新闻社的报道“不要忘了一般群众”,不应该穿“干部服”,不应该像个官僚,不说官话,要会说家常话。对于怎样坚持和发扬中新社风格,在这篇讲话中,廖公阐述得很清楚,且反复地讲,苦口婆心,真是千叮咛、万嘱咐。这篇讲话是廖公到中国新闻社的最后一次公开讲话,也成为他对中国新闻社工作的“最后嘱托”。
孵出来的是鸡还是鸭?
廖公每一次到中国新闻社讲话几乎都没有讲稿,即席而谈,开门见山,不讲官话,没有套话,谈笑风生,诙谐幽默,提纲挈领。
从“海棠院”到小礼堂,再到小放映厅,廖公的这三次讲话,在中新风格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回答了“我们是谁”、“从哪里来”、“将走向哪里”的重大问题,是中新风格生成、发展、成熟的历史样本。
始终不渝地坚持爱国主义报道方针,坚持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为海外广大侨胞服务,是廖公对外宣传思想活的灵魂,也是中国新闻社历经历史曲折获得的最重要的历史经验。
他不是中国新闻社的编辑记者,也未在中国新闻社担任过任何职务,甚至他的履历表上也没有他与中国新闻社历史渊源有关的文字记载。但一早一晚,他常常要听取中国新闻社工作的汇报。晚饭后,他有时还会到中国新闻社总编室,了解发稿情况,审看稿件。
1952年9月14日,“今天,中国新闻社成立了,算是母鸡下了蛋。但是这个蛋,孵出来的是鸡还是鸭,要靠大家的努力来决定”,“从47个开始”那篇著名的讲话之后,中国新闻社的队伍从“海棠院”出发,日益壮大,浩浩荡荡。七十年了,在这支队伍的最前面,一直走着一个人。那个人,就是廖承志先生。
▲本文作者章新新(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作者:章新新(中新社原社长)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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