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了”之后要正确喝水 否则可能喝出低钠血症危及生命******
在这波疫情中,“多喝热水”似乎成为一种“共识”,很多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往往会伴有发热、咳嗽、咽喉干痒肿痛等情况,于是床头常备一大壶水。不少人在“阳康”后更是止不住用喝水来缓解身体虚弱出汗而缺水的情况。殊不知,水也不能随便乱喝。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浙大一院”)急诊科,有些人就因为“喝错水”,喝出低钠血症。
65岁、22岁都中招 喝水喝不对也会惹“病”上身
65岁的李大伯没有基础疾病,上个月感染新冠病毒,“阳了”之后全身酸痛,发烧至39℃。李大伯治疗常见小病小痛的“法宝”就是多喝开水,在吃了退烧药后,他一边出汗一边大量喝水,每天要喝两大水瓶的水,循环往复。
成功退烧之后,老伴却发现李大伯不对劲——他头昏沉沉,伴有恶心、呕吐,于是紧急将他送往浙大一院急诊科。经过专家检查,李大伯血液中的钠离子含量为122毫摩尔/升(正常值在137—147毫摩尔/升),李大伯的种种症状正是由于患了严重的低钠血症造成的。经过对症治疗,近日他痊愈出院。
22岁的杭州小伙家明(化名)平时身体不错、很少生病,这次“阳了”之后,一直发烧至38.5℃退不下去。发烧后,由于没有食欲,家明基本上除了吃药就是喝白开水,捂出一身汗后再继续喝水。结果他强撑了三四天,就出现了全身乏力、嗜睡、手抖及精神恍惚等症状。“送医前,他腿部和上臂的肌肉也异常紧绷,真是吓死人了!”女朋友将家明送到浙大一院后,他同样被诊断为“低钠血症”。
高度重视低钠血症 少量多次科学饮水
“这几天,因低钠血症前来就医的急诊患者有不少!我们有必要和大家做个提醒。”浙大一院急诊科主任陆远强主任医师介绍,有些患者因无法饮食、连续呕吐导致钠离子大量丢失、无法正常摄入,血钠浓度在110毫摩尔/升以下,需紧急进行输液补钠;有些则是过量饮水造成的低钠血症。
正常情况下,人体细胞被钠和水平衡的溶液所包围,细胞内和细胞外保持着平衡。但当人喝太多白开水时,肾脏每天只能从血液中排出约800至1000毫升的水,多余的水就会滞留在血管里。细胞外的钠浓度被稀释了,细胞内外形成梯度差,细胞外的水分就会进入到细胞里,这会导致细胞水肿膨胀,就会引起血浆渗透压下降和循环血量增多,医学上称为稀释性低钠血症,俗称“水中毒”。另外,过量饮水还会对青光眼、慢性肾病、心脏病、胃溃疡等患者带来健康威胁。
专家建议,新冠病毒感染的普通型或康复期患者要保证充足饮水量,每天1500—2000毫升。喝水的最佳方式是少量多次,小口慢饮,每次200毫升左右,不建议一次喝500毫升以上,也可根据个人情况,调整为蜂蜜水、淡盐水、椰子水、柠檬水等。(记者 柯静 通讯员 王蕊 江晨)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